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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双边磋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8-02 11:33:53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凝聚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识和合力,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提升办案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川区检察院)、通川辖区内各行政机关以及上级检察院指定通川区检察院管辖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双边磋商,是指在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一方或双方主动联系对方,为对损害公益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的确认和整改措施、范围、时限等开展双边磋商,通过诉前磋商会议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方法和措施,有效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保证个案监督质量,实现以点带面及对相关问题系统治理的效果。

第四条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正、合法原则;

(三)及时、有效原则。

第五条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双边磋商分为立案前磋商程序和立案后磋商程序。

立案前磋商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立案前,主动启动磋商程序,与相关行政机关开展磋商,形成磋商会议记录。双方经磋商认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或者行政机关按照磋商的结果及时有效整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检察机关书面通报,受损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的,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立案后磋商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立案后,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均可主动启动磋商程序,开展磋商,形成磋商会议记录。双方经磋商认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或者行政机关按照磋商的结果及时有效整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检察机关书面通报,受损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的,检察机关终结审查。                             

第六条 通川区检察院和相关行政机关就下列内容进行磋商: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或已依法履职的事实;

(三)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的事实及状态;

(四)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制定整改方案。

(五)对某领域经常出现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形成社会问题的,制定系统整改方案。

第七条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双边磋商应当形成磋商会议记录或纪要。制定整改方案的,应当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方式、期限、范围等,并定期向通川区检察院通报整改进度,如果行政机关存在故意拖延整改期限等行为时,通川区检察院可以终结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双边磋商程序。

第八条 通川区检察院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对于已经整改完毕的,及时终结案件的审查;对于当前损害已经消失,但未来仍有反弹可能的,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公益诉讼工作达到理想效果。

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期限届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区检察院应当终结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双边磋商程序,提出诉前检察建议。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和通川区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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