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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的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 2018-07-24 14:43:56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为切实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升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帮教效果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尤其是外地来区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并帮助其树立信心,促进其早日回归重新融入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和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本着立足本职、优势互补、权责明确、共建共创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前期合作的基础上决定签署本协议共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范围

检察机关在涉罪未成年人中进行认真甄选将存在帮教回归可能、具有学习培训意愿和具备观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送往观护基地(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开展为期半年的教育考察。甄选对象范围包括:

作不批准逮捕决定(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涉罪未成年人

(二)作附条件不起诉后处于考察期的涉罪未成年人;

(三)作不起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

(四)认为有必要进行观护的其他涉罪未成年人。

二、合作原则及基本方式

合作期间应当坚持五项原则入学自愿、公益服务、规范帮教、权益保护、共建共创。

合作基本方式为

检察机关认真甄选符合帮教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

(二)双方根据未成年人意愿、特点等制定培训方案;

(三)培训开始前由学校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教育感化活动

(四)涉罪未成年人培训期间以学校管理为主、检察院监督为辅。学校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学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将涉罪未成年人表现情况向检察院通报检察院对学员表现情况和学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可派人到学校对相关情况进行考察;

(五)培训期间检察机关可为涉罪未成年人安排公益劳动、亲情体验、法制宣讲等形式的活动;

(六)培训节假日期间由监护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管理;

(七)培训期满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并向检察机关提交总体书面考察意见。学校可根据平时表现和结业成绩等为涉罪未成年人推荐工作帮助其就业。

三、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1、权利:

(1)对学校拟定的教育培训计划可以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2)对学校开展的学前心理疏导等活动进行督促对学校和老师的日常教学和管理活动在明显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成长时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单方中止培训计划

(3)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因主客观原因不再符合社会化帮教条件的有权单方中止培训计划;

(4)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表现进行监督考察。

2、义务:

(1)严格标准认真甄选符合观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

(2)配合学校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3)适时为涉罪未成年人安排公益劳动、亲情体验法制宣讲等形式的活动

(4)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调有关部门支付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等必要费用

(二)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

1、权利:

(1)有权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对参训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2)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学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

(3)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涉罪未成年人在商请检察院后给予相应的处理;

(4)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因主客观原因不再符合社会化帮教条件的有权单方中止培训计划。

2、义务:

(1)根据参训涉罪未成年人的意愿和特点制定培训方案在培训前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教育感化活动

(2)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学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将涉罪未成年人表现情况向检察院通报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检察机关;

(3)对涉罪未成年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教学管理中不得进行任何伤害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

(4)培训期满,向培训合格的涉罪未成年人颁发结业证书并向检察机关提交总体书面考察意见。可根据平时表现和结业成绩等为涉罪未成年人推荐工作帮助其就业。

四、分歧处理原则

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成立观护基地工作办公室。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合作共建中存在的问题。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在合作共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工作中应当互相配合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上述权利义务共同推进我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化观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的情况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纠正出现严重分歧、普遍性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由双方联席会议硏究解决

五、费用报销及其他

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与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共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是承担教育义务和社会责任的公益行为不具有盈利性但因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的是短期培训无法取得学籍不能享受相关减免政策所以在培训帮教过程中产生的学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由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与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商议决定。

六、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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