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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五大”机制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新要求

发布时间: 2017-04-24 16:54:15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通川区院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聚焦公诉办案关键节点,突出诉前主导作用,精准谋划,审慎探索,着力构建五大机制,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确保办案质量稳步提升,人权保障见到实效,司法公信力有效彰显。

一、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保证办案质效

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确保办案资源合理配置。集中70%的资源办理30%的繁案,仅用30%的资源办理70%的简案,实现简中出效率、繁中出精品。一是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根据办案人员特点、素能确定繁简案承办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每半年更新一次。制定《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明确繁简案件分流标准,变顺序轮案为精准分案,加快形成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工作格局。建立转办机制,由简转繁案件,承办人经负责人同意后,在签收案件两日内向案管部门提交《案件承办人变更申请表》后,即可申请变更。二是重点加强繁案精办。制定《刑事案件繁案办理办法》,严格限定繁案范围,明确繁案办案组织,原则上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对重特大案件必要时组建办案组办理。规定繁案承办检察官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自主调查,并可自行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规定出庭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充分运用多媒体示证手段,检委会委员可听庭评议。办案组之间定期互相评查,分管领导随机抽查,对检查结果纳入承办检察官年终考核。自《办法》试行以来,已办理繁案38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案件定性经庭审检验,均获得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三是继续深化轻刑快办。“1+2+8”轻刑快办模式的基础上,继续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不断提高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办案效率。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案管部门直接将案件分配给承办人,减少书面审查时间、审批程序和出庭工作量,赋予承办检察官直接签署法律文书权限,对无逮捕和起诉必要的案件,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直接决定。加强外部协作,全区司法部门统一制作快速办理印鉴,依托统一业务系统电子卷宗平台实现文书共享,打通绿色通道。该机制试行以来,办理轻刑案件200余件,平均办案期限6天,同比减少近10天。

二、构建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制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实施办法(试行)》,遏制重实体、轻程序有罪推定等惯性思维,依法、细致、全面的审查证据,防冤纠错,维护司法公正。一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准确定义非法证据内涵,拓宽发现非法证据的来源途径,主动听取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侦查阶段供述不稳定、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以及关键证人、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等关键情形,加大证据甄别、审查力度,对发现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坚决予以排除。对发现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坚决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二是厘清调查程序要求。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落实调查责任,在审查逮捕阶段由侦监部门负责,在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在庭审前承办检察官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必须及时调查核实。庭审过程中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查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必要时可邀请侦查机关纪检部门及反渎职侵权部门派员参加。对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明确受理条件,规范处置流程,经审查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制作《非法证据调查决定书》报检察长批准,并通过询问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询问侦查过程的见证人或在场证人、观看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深入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可能,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三是完善后续结果处理。调查完毕后,及时制作《非法证据调查报告》,对侦查人员确有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根据其他合法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及处理决定随案移送至法院,并及时向办案部门送达《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求办案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侦查机关不服排除非法证据决定的,可以要求复核复议,被害人不服决定的,可以进行申诉和自诉。

三、构建退查说理前置机制,确保补查实效

制定《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退查时必须充分说理,着力破解退而不查、问答式退查、通过退查借时间等顽疾,增强退查实效。一是规范退查案件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公诉与侦查部门为责任部门、案管部门与法制部门为对接部门,严格遵循时限要求,统一进行台账登记。对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起诉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不必要的退查决定,加强自我监督,严禁承办检察官利用退查借时间。公诉人需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将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决定书》及提纲移送至案管部门,补充侦查提纲应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案管部门进行流程监控,对不合标准的退查法律文书发出流程监控通报,提高退回补充侦查针对性。二是严把退查案件质量关口。掌握侦查方向和力度,从源头上减少退查案件的产生,主动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侦查环节适时介入,依据起诉的证据要求,协助侦查机关制定侦查方案,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固定证据,弥补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从根本上提高案件的质量和诉讼效率。确定人员负责跟踪督导,提高退查质量,在退查过程中随时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换意见,防止侦查人员不查或退查不到位,同时对检察机关以退查借时间,无明确必要的补查内容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退查。三是完善退查案件保障机制。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案件补充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及时交流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理论成果,共同完善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加强责任追究,完善跟踪监督机制,督促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补充侦查,对怠于补充侦查或者其他违法违规,导致案件因重要证据缺失无法起诉的,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抄送其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根据情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构建“四类人员”出庭保障机制,增强指控力度

制定实施《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实施办法(试行)》,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规范和行为指引,积极推动四类人员出庭作证。一是加强庭前沟通指引。要求公诉人在办理申请证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案件开庭前,必须详细了解、核实证据的目的和重点,再进行必要的沟通和指引,打消证人出庭顾虑,引导证人客观陈述。根据案情制作询问提纲,形成询问提纲体系,在沟通指引结束后,根据证人的感知、记忆、陈述能力和情绪状况,鉴定人的工作内容和作证能力进行效果评估,制作、修改询问提纲及庭审突发状况应对预案,必要时可再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沟通指引。二是健全庭上询问机制。明确公诉人对证人、鉴定人员根据询问提纲发问,应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不得进行诱导性发问,威胁或损害证人、鉴定人人格尊严。着力应对庭上突发情况,精心预设辩方可能提出的质疑,针对证人可能受到相关人员威逼利诱,以记忆不清、违法取证为由改变证言等情形提出应急预案,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对证人回答存在遗漏、矛盾及模糊之处,要求进行解释,并针对第一轮争议焦点进行发问,必要时可采用庭前取得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三是完善证人保护措施。根据案情和证人申请,采取不暴露面貌,通过远程视频对声音、画面进行处理后参与庭审的方式,对辩方损害人格尊严、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立即提请法庭予以制止,增强证人出庭作证信心。明确证人保护主体,证人、鉴定人及近亲属面临人身危险,向检察机关请求保护或主动发现的,经审查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威胁,主动或商请有关单位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助标准,及时按规定兑现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五、构建专业化保障机制,强化基础支撑

主动适应诉前羁押案件逐年下降,不捕直诉案件总量上升的现实状况,着力推进专业化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公诉直诉办案工作区,夯实基础支撑。一是严格区分办公办案区。有效利用现有设施,打造以标准化讯问室、询问室、不起诉工作室、未检品牌工作室等为支撑的公诉办案工作区,实现办公办案功能严格区分,确保讯问非羁押犯罪嫌疑人有固定场所、有固定坐位、有监控录像、有安全保障。制定《直诉办案区管理办法》,实行法警部门日常管理、业务部门规范使用、技术部门维护保障的管理模式,确保办案区规范有序使用。明确被传唤人进入办案区前,法警要对其进行身份确认和检测,才能开始讯问,并将其讯问过程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监控,结束后由法警将被传唤人带离办案区。二是实行一体化办案。将直诉办案区与轻刑快办机制紧密衔接,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形,贯彻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司法理念,大力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实行一体化办案模式,简案承办检察官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案管部门收案时直接通知到案的嫌疑人,在直诉办案工作区告知权利义务、当场讯问,对案情单一、认罪认罚的案件,随即进行审查案件、制作诉讼文书并送达法院,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减少当事人诉累。三是打造专业化训诫教育平台。坚持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重点打造正规化的训诫教育平台,在不起诉工作室将不起诉审查、宣告及训诫制度上墙展示,要求进行不起诉宣告时检察官与被训诫人相对而坐,律师及代表到场监督,着力形成心理震慑。对相对不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要求将对犯罪嫌疑人的训诫和教育贯穿始终,公诉人宣告《不起诉决定书》,进行训诫教育后,由当事人观看警示教育片后表态发言,着力形成庄重、威严、敬畏的训诫模式,增强被训诫人对法律的尊崇和内心约束力,减少较轻实体处罚可能带来的惩戒效力不足的影响。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给公诉工作彻底转变司法理念、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契机,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将以破釜沉舟的决心、滴水穿石的恒心、一往直前的信心,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道路上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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