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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 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7-29 15:22:41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

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四川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协调配合,整合检察资源,全面提高侦查与预防工作水平,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部门立足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在工作联系、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环节协调配合、一体统筹,实现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进而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效,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第三条  实施侦防一体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

(二)分工负责原则;

(三)协调配合原则;

(四)注重效能原则;

(五)保守秘密原则。

侦防一体化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二)牢固建立惩防并重的理念,强化侦防并举、统筹联动、一体运作的意识,摒弃就案办案、就预防搞预防的孤立思维和片面做法。

(三)实现侦查促进预防,预防协助侦查,侦防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

第四条  成立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监督落实全院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侦查和预防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预防局,由预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侦查和预防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侦防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侦防一体化工作的重大问题、专项工作和相关措施;

(二)研究和制定年度侦防重点和目标,并组织侦查、预防部门实施;

(三)研究和制定侦防一体化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四)规范侦查、预防部门在侦防一体化工作中的工作流程;

(五)总结推广侦防一体化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其他业务部门如监外执行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部门协作

第七条  侦查部门应当配合预防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预防工作的需要,协助预防部门完成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查阅案卷、到有关单位走访调查等工作;

(二)协助预防部门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等工作;

(三)侦查中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客观因素、悔罪态度进行专门讯问,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悔过书》、并录制《忏悔录》,为预防工作提供帮助;

(四)侦查中应当做好录音、录像、照相等工作,及时向预防部门提供和传递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个案、类案信息资料;

(五)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六)针对重大或专项惩治预防活动,与预防部门联合召开案件剖析会、专题分析会,共同提出预防方案,并组织落实;

(七)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行业或部门)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监督促使其落实防范措施,从而堵塞犯罪漏洞,消除犯罪隐患。

第八条  预防部门应当协助侦查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侦查部门开展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协助侦查部门做好有关个案的预防工作;

(三)根据办案需要,对不便公开、不宜公开调查的案件,协助侦查部门完成有关调查、搜集案件信息、资料等工作;

(四)协助侦查部门及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推动落实防范措施;

(五)统一归口管理侦查部门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六)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犯罪信息,为侦查部门搜集、分析和评估案件线索,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策略提供信息支持。

第九条   侦查部门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侦查部门之间的资料、文件和信息传递,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   侦查和预防部门需要相互调用人员协助开展工作的,应当由申请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侦查和预防部门建立侦防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信息交流会、案件剖析会、专题分析会等多种形式,总结、交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共同开展典型个案和类案研究,分析犯罪特点、规律和发展态势,研究防范对策;总结一体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第十二条 侦查与预防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侦查部门应当向预防部门通报以下有关事项:

(一)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立案后15日内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预防部门;在侦查终结后15日内将《侦查终结报告》、《悔过书》复印件,《忏悔录》复制光盘移送预防部门;在法院判决后15日内将《判决书》复印件移送预防部门。确因保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送交预防部门的案件除外,但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二)对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线索,认为有必要立即开展预防工作的,应在做出不立案决定后7日内,将《不立案决定书》等有关初查材料复印件移送预防部门;

(三)结合查办案件开展的对犯罪规律、特点的总结以及开展的类案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有关分析研究报告及时送预防部门。

预防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通报以下有关事项:

(一)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立即通报相关侦查部门负责人,经评估具有成案可能的,及时移送本院举报中心处理;

(二)预防工作中形成的预防调查报告、案件分析研究报告材料,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侦查部门。

第十三条  侦查和预防部门之间相互通报信息由侦查和预防部门的联络员负责,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 预防介入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预防部门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同步开展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  预防部门介入案件侦查,侦查和预防部门均有权提起,但须经检察长同意。

第十六条  预防部门介入案件侦查,应当根据侦查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介入。预防部门可以介入已经立案的案件侦查工作,也可以对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展开预防工作。

第十七条  预防部门可以介入的案件范围:

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

2、重、特大窝案、串案;

3、发生在重点行业、领域的犯罪案件;

4、在涉案领域、犯罪手段等方面具有典型特征的案件。

(二)不立案的案件的案件线索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存在大量不规范的职务行为,如不及时矫正,可能演变为犯罪的;

2、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如不及时消除,可能发生犯罪的;

3、被调查问题发生的领域、采取的手段具有典型性和警示性的。

第十八条  预防部门介入案件调查,对于需要开展的讯问、询问、调查走访等工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由预防部门派员完成,也可以委托侦查部门完成,或者由双方共同完成。经检察长批准,介入侦查活动的预防人员,可以根据预防工作的需要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预防部门介入的案件的预防调查工作,应当于案件移送起诉前完成。

第十九条  预防部门人员介入案件应当服从侦查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影响和妨碍办案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部门和法警大队,根据侦查和预防工作的需要,及时派员配合工作。

 

第五章 案件线索发现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预防部门在日常预防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收集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经审查认为有初查必要的,经主管预防的院领导批准,及时移送本院举报中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侦查部门接受预防部门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立案的,应当及时向预防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 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院侦查部门管辖的犯罪线索,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检察建议

第二十四条 侦查和预防部门应当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五条  侦查和预防部门向发案单位提出的一般建议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重要建议经检察长批准或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检察建议由预防部门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在预防部门存档,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将有关案件信息资料提交预防部门,由预防部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七条  检察建议送达十五日内,提出部门应当主动了解和监督落实情况,填写《检察建议反馈结果登记表》,由预防部门存档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将侦防一体化各种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侦查部门是指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预防部门是指职务犯罪预防局。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实施办法执行中,上级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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