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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见成效

发布时间: 2014-12-15 14:22:37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履行检察职责中,严格执行刑事法律,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下发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切实按照文件精神和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指示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有力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轻刑快办机构

我院高度重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在87日全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电视电话会后,我院于次日立即召开党组会议,成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领导小组。随后召集案管、侦监、公诉三个主要业务部门集中深入学习,明确分工和职能职责。827日,我院邀请区法院、公安(包括交警)和司法局召开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联席会,专题研究了如何结合本单位实际快速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及各个单位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等问题,并达成共识。会后,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联席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从而将通川区法、检、公、司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纳入了快车道,形成了办案合力。此项举措受到了市检察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多措并举,确保轻刑快办取得实效。

一是建立轻刑快办案件审查确认机制。严格控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范围,仅针对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达成刑事和解或已赔偿到位,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且同意使用该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我院侦查监督科对公安机关没有标识为轻刑快办案件的,经审查符合轻刑快办案件条件的,侦查监督科可决定纳入轻刑快办案件,并书面建议公安机关作为轻刑快办案件在七日之内移送审查起诉。公诉科审查确认为轻刑快办案件的,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上标注快速办理的标示,在八日内审结向法院提起公诉,以便审判环节及时纳入快办机制。

二是建立办案节点控制机制和时间提醒机制。针对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在办案流程中注意时间节点,综合分析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并科学确定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的最长时限,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利用最短时间完成案件的审查工作。我院案管中心在收到公安机关标注有快速办理标识的轻微刑事案件后,在一小时内将案件受理后录入送达承办人,并告知其按三日的审查逮捕期限和十日的审查起诉办案期限审结案件。在审查轻刑案件时,如遇到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是由承办人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补充证据材料。

三是建立专人审查、专人出庭机制,简化办案流程。经审查,对认为可以适用该机制审理的案件, 在严格遵守诉讼法律程序的前提下,简化制作法律文书,并下放文书审批权限。即:在审结报告中简要说明认定的事实、列明证据的出处及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同时注意做好证据的综合分析和法律适用的说理,以确保法律文书繁简得当、说理充分,实现质量与提高效率的统一。同时对于能够集中的起诉的案件坚持集中移送起诉、派一人集中出庭的原则,以便法院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进行审理;庭审中简化宣读起诉书、举证等环节,将重点放在公诉意见的发表上,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公诉质量。

目前,我院共确认了12件刑事案件为轻微刑事案件快办案件,已按规定期限审结集中起诉10件,平均办案时间为6天,通川区法院于91日、918日集中开庭审理7件,当庭宣判7件,我院仅派出一名公诉人专人出庭支持公诉,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院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现状,提高了办案效率,合理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司法成本,是政法部门在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的有益探索,我院将不断完善、细化此机制,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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