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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创新工作机制简介

发布时间: 2014-12-15 13:23:42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一、 合适成年人机制的建立过程及法律依据

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机制是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创新。该规定要求办案机关在讯问或者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由其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在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愿或因故不能到场等情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但因缺乏具体措施难以执行。为此,我院注意到共青团承担有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职责,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与共青团通川区委协商,决定从全区共青团干部中选聘了六名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富有责任心、自身素质高的同志担任合适成年人,在法定代理人缺位的情况下,担当“临时家长”角色参与刑事诉讼。“合适成年人”作为“临时家长”应邀参加刑事诉讼,主要是对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5月3日下午,我院与共青团通川区委在我院举行了“合适成年人聘任仪式”活动,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辉霞同志对共青团通川区委推荐的六名志愿者颁发了聘书。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六名志愿者分别来自通川区区委、街道、社区、村官和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合适成年人”除了参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外,还可以参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社会管护、法律援助、综合治理等特殊检察工作,“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机制的启动,标志着我院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又迈上了更新的台阶,应邀出席会议的人民监督员和市检察院公诉处长也对我院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机制予以充分肯定,并寄予了厚望。

二、建立合适成年人机制取得的成效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机制创新,在我市尚属首创。正义网、检察日报、四川法制报、达州晚报等媒体对我院的创新举措均予以了报导。

2013年5月14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在全市检察机关书面转发我院与共青团通川区委员会会签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得到了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认可。

2013年8月19日,我院公诉科邀请我院聘请的合适成年人罗小丁(区教育局干部)在提审一参与共同抢劫的年仅15岁的犯罪嫌疑人雷某时,雷某从其口中流露出,在看守所有吃有穿,比在外面饿一顿饱一顿好的想法时,承办检察官宋建峰立即与合适成年人罗小丁沟通,决定从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入手,及时教育和挽救,让其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自由的珍贵。经过合适成年人耐心细致地规劝,雷某认识到自己的想法是错误的,自甘堕落的,决心深刻反省,认真学习法律,在今后的劳动教育改造中,好好改造,痛改前非,回归社会后,学习一门劳动技能谋生,树立好自己正确的人生目标。

除此之外,我院还组织合适成年人学习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观摩法庭审判,让其站在法律的层面上去关心、了解未成年人为什么触犯法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全面提升合适成年人的法律素养,从而使合适成年人在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知法、懂法,提升合适成年人的介入能力。

2013年10月,我院在出庭公诉魏某某(16岁)抢劫案时,因魏某某的监护人不予出庭,我院与法院协商后,由我院派出了一名女性合适成年人担任起“临时家长”出庭,在庭上合适成年人站在一名母亲的角度出发,指出了魏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的危害,阐述了其母亲不愿出庭的心态,转告了魏某某母亲带给的话,深深地触及到了魏某某的内心深处,魏某某当庭泪流满面,痛苦不已,哭求对不起妈妈,希望妈妈原谅自己,一定要痛改前非,做妈妈的好儿子。

我院的未成年人案件通过通过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提审、出庭和帮教等,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社会、学校和家长的广泛认同。2013年度,我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二十余人次,其中参与提审十八人次、出庭二人次,参与庭审观摩五人次,从中既提升了合适成年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又推动了我院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良好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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