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 2022-07-13 09:38:38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监督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办理流程
第一步:案件受理
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线索受理并登记后,由部门负责人向检察长汇报,经检察长同意后,交由内勤登记案件后确定承办检察官办理。
第二步:案件审查
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及材料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交检察长审核。
第三步:案件决定
承办检察官认为有不应当立案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并制作《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撤销案件或者书面说明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公安机关在七日内,既不撤案也不说明立案理由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通知撤案决定书》通知其撤案,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四步:案件跟踪监督
公安机关对该案件撤销案后,应将《撤案决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