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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 2019-04-23 00:00:00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公诉刑诉〔2018〕314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86年8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6083000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包某某在与朋友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聚餐饮酒后,包某某一人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棕榈岛附近乘坐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川ST****回家,后在出租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天地仁和附近街道时,包某某与驾驶员潘某某发生口头争执,后包某某在车内用拳头对潘某某头部进行殴打,并用语言对潘某某进行威胁。潘某某随即将车掉头停放在路边下车,包某某又再次用脚踢踹潘某某,并钻入出租车驾驶位强行将出租车川ST****开走至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人民广场附近下车。后包某某借酒劲又步行至达州市通川区**酒店(**印象西外店)内,对店内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并用店内的消防柜将楼梯口附近一玻璃损坏。案发后经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达州市通川区**酒店(**印象西外店)内损坏的玻璃价值5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德胜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取保候审在家;(黄某某电话:18289577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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