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领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6 10:07:17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文件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川检会〔2018〕2号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领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通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通川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效果,推动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大局,有效解决因刑事犯罪、民事侵权等导致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及其家庭贫困,从而造成的经济困难、生活困难和就业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通川区人民检察院、通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在脱贫攻坚领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在脱贫攻坚领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效果,推动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大局,有效解决因刑事犯罪、民事侵权等给脱贫攻坚的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生活困难和就业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委政法委《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脱贫攻坚、促进就业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通川区检察院)、达州市通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下称通川区扶贫移民局)、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通川区人社局)共同搭建的工作衔接平台,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单位不同职能作用,共同加强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和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近亲属的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帮扶、职业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
第三条 成立达州市通川区脱贫攻坚领域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通川区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扶贫移民局、通川区人社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通川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干警及通川区扶贫移民局、通川区人社局指定的联系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通川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具体负责脱贫攻坚领域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在脱贫攻坚领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优先、高效、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二)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的特困群众及其近亲属。
第六条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伤或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六)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扶贫移民局和通川区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扶贫移民局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和脱贫攻坚工作中,应将有培训就业意愿和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信息及时反馈给通川区人社局,由通川区人社局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期满达到合格标准后,在征求当事人意愿基础上推荐就业。
第八条 符合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劳动能力;
(二)通川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或其近亲属做出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
(三)户籍所在地为达州市通川区辖区内;
(四)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扶贫移民局、通川区人社局)审查同意;
(五)无重特大疾病。
第九条 符合直接就业条件的申请人,通川区人社局可直接推荐至用人单位。
第十条 通川区人社局推荐就业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申请人参加相应社会保险,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扶贫移民局、通川区人社局应当不定期对推荐就业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于用工单位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及时要求整改。通川区检察院应指派专人对被推荐就业的个人进行跟踪帮扶,教育其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扶贫移民局和通川区人社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工作,通过电话、网络或者联系会议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
(一)学习脱贫攻坚、国家司法救助、培训就业和劳动保障的相关文件,掌握相关政策,熟悉工作标准和条件,便于掌握工作情况并开展相应工作;
(二)相互通报以下信息:
1.通川区检察院受理的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2.通川区检察院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了解的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生活困难的情况;
3.通川区扶贫移民局、通川区人社局了解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的情况;
4.通川区检察院对脱贫攻坚中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
(三)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扶贫移民局和通川区人社局互相提供涉及国家司法救助、培训就业、贫困群众帮扶措施及脱贫攻坚工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在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后续扶贫项目、帮扶措施,脱贫进展等情况;
(五)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探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移送和反馈制度:
(一)通川区扶贫移民局、通川区人社局在工作中,发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向通川区检察院提供并移送相关材料;
通川区检察院收到材料后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优先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回复通川区扶贫移民局和通川区人社局。
(二)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人社局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符合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的,应当向通川区扶贫移民局移送相关材料;
通川区扶贫移民局收到材料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通川区检察院和通川区人社局。
(三)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扶贫移民局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符合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条件的,应当向通川区人社局移送相关材料;
通川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应及时核实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回复通川区检察院和通川区扶贫移民局。
第十三条 通川区检察院对受理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通川区扶贫移民局通报。通川区扶贫移民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通川区检察院。
第十四条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通川区检察院应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发放”的工作原则,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申请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并在三十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条件的,通川区检察院应将相关材料移送通川区人社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虽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但因刑事犯罪、民事侵权等造成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符合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的,通川区检察院除应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外,还应将申请人相关情况通报通川区扶贫移民局,由通川区扶贫移民局审查,并确定是否将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十六条 通川区检察院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被救助对象,应当将相关情况向通川区扶贫移民局和通川区人社局通报,共同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通川区检察院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权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后,应当协助通川区扶贫移民局、通川区人社局及涉及的地方政府做好被救助对象的的帮扶工作,分析帮扶项目,制定帮扶计划、措施,提出合理建议,协助解决实际困难。通川区扶贫移民局和通川区人社局应当将被救助对象的帮扶情况通报给通川区检察院。
第十八条 联合开展跟踪回访。通川区检察院、通川区扶贫移民局、通川区人社局应定期对脱贫攻坚中的国家司法救助对象进行回访,了解被救助对象的生产、生活、工作情况,帮扶措施的落实和效果,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帮扶措施,帮助被救助对象早日脱贫脱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通川区脱贫攻坚领域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与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
国家司法救助联系函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我局在办理 ,发现 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请予以审查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局
(公章)
年 月 日
本函已收到。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收件人:
年 月 日
附件2
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联系函
达州市通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我院(局)在办理 ,发现 可能符合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请予以审查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我院(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院(局)
(公章)
年 月 日
本函已收到。
达州市通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收件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联系函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院(局)在办理 ,发现 可能符合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条件,请予以审查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我院(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院(局)
(公章)
年 月 日
本函已收到。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收件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国家司法救助回复函
局:
经我院审查,决定对 (予以/不予以)国家司法救助。其理由是: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回复函
院(局):
经我局审查,决定将 (纳入/不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其理由是: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达州市通川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回复函
院(局):
经我局审查,决定对 (提供/不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其理由是: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