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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六条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5-20 10:53:57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六条规定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性坚定性,现结合我市检察队伍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教育管理干部提出六条规定:

一、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必须维护党章,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和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不得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人划线,不得搞小圈子、小山头和人身依附。

三、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案件)按规定请示汇报,严格按程序规矩履职、按集体意志办事,决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办案)、先斩后奏。

四、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必须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正确业绩观,发扬钉钉子精神,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确保政令、检令畅通,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变通、讲条件、打折扣,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六、必须严格执纪问责,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党员干部,对问题突出的严肃问责追究,对背离党性的言行坚决纠正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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