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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15 11:46:41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两个责任,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促进全市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一案双查”是指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在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检察院和内设机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 “一案双查”,是指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还要查清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以下统称为“一案双查” ) 。
第三条 实施“一案双查”,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掌握政策,宽严相济。
第二章 实施主体、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一案双查”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下,原则上由同级纪检监察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一案双查” 对象是发案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是指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及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两级院的检察长(党组书记,下同)、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工部门负责人、党组成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
(一)一般干警严重违法违纪,视情况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视情况追究主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
(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视情况追究检察长的责任。
第三章 启动条件
第六条 “一案双查”启动条件即发案单位所涉案件属于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连续发生违反党纪检纪的案件。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1、发生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案件。
2、违法办案造成冤、假、错案。
3、致案件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以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4、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
5、涉案人数为 3 人以上的。
6、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7、违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连续发生违反党纪检纪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本单位(部门)一年内发生 2 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二)本单位(部门)连续 2 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第四章 “一案双查”具体内容
第九条 “一案双查”重点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十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和具体内容: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制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
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
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3、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情况:包括协助院党组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查办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调查的主要内容
被调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
被调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故意掩盖、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一案双查”程序的启动、调查和处理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对两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同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政工部门负责;对两级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工部门负责人、党组成员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政工部门负责。上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政工部门可以直接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两级人民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责任追究的纪律处分;政工部门负责组织处理;批评教育等追究方式,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均可运用。
第十四条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党组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或同级地方党委纪委实施。
第十五条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经党组同意后,政工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等。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检察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等。
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到上级检察机关检讨责任、通报批评等。
上述追究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适用
第十九条 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党纪、检察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对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监督、检查、考核或对发生的问题不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的;
(三)对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无教育计划或虽有计划但不认真落实的;
(四)对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不重视或虽有制度但不认真落实
(五)对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能按照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不考核,对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的;
(三)对群众反映或发现的问题不认真对待,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解决的;
(四)对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或虽经集体讨论,但个人独断专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揭露问题并严肃查处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阻挠案件查处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或者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问题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影响、损失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所在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者,除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五条 应当追究领导责任而不按规定追究的,视情况追究纪检监察、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