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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4-22 09:24:34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衔接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经通川区检察院和通川区公安分局协商,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基本原则)通川区公安分局、通川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深入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监防一体的理念,全面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专办机制)通川区公安分局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川区检察院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条 (适时介入)通川区公安分局对未成年人重特大案件,应当在对未成年人刑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拘信息通报表》送达通川区检察院。

对于通川区公安分局需要检察机关派员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经通川区公安分局审批同意后,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表》交通川区检察院,由通川区检察院派员到通川区公安分局参与案件讨论,对证据收集、固定和补强提出引导侦查的意见,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和处理不发表意见。

通川区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拘信息通报表》,认为案件重特大,需要提前介入的,可以派员到公安机关引导侦查。

第五条 (分案处理)通川区公安分局移送起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按照分卷装订、整案移送的原则进行。

(一)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通川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装订,形成各自独立的移送起诉案卷。

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可以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卷。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案卷应当包括诉讼文书卷、证据卷以及需要随案移送的证物、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等。

(三)通川区公安分局移送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案件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姓名后应当注明出生年月日和案发时的年龄。

第六条  (身份年龄)通川区公安分局、通川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应当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注意农历年龄、属相、户籍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等情况。

第七条  (讯问询问)讯问未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其正常生活、学习或工作,并注意隐私保护。

第八条  (法律援助)通川区公安分局、通川区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并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前,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

第九条  (社会调查)通川区公安分局、通川区检察院可以委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案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开展社会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并作出书面报告。

通川区公安分局在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随案移送。未予移送的,通川区检察院应要求通川区公安分局补充提供,通川区公安分局应当提供。

通川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全面听取通川区公安分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被害方的意见,并审查各方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尽可能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慎用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

通川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或提请批准逮捕前,应当综合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的表现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通川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随案移送对该未成年人有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说明论证。

通川区检察院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进行专门审查。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而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与通川区公安分局沟通,并在决定作出后以书面形式对无逮捕必要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快速办理)通川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后一般不需补充其它证据材料的,制作《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随批准逮捕决定书、案卷材料一并送达通川区公安分局,建议通川区公安分局15日内移送审查起诉。通川区公安分局无法在上述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对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且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在二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通川区检察院对符合条件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听取通川区公安分局的意见并送达征询意见书,通川区公安分局应在三日内予以回复。通川区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采用不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记录封存)通川区公安分局、通川区检察院应当建立对涉罪未成年人案卷的专门管理机制,在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和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生效决定后,依法将其案卷予以封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严格审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 

第十四条  (观护帮教)通川区公安分局、通川区检察院应当对采取非监禁措施的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观护帮教可以会同综治办、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社区等部门共同开展。对于符合矫正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联系区司法局落实相关帮教措施。

第十五条  (沟通协调)通川区公安分局、通川区检察院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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