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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工读学校 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 《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基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12-15 13:32:51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共达州市政法委员会、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达州市教育局、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司法局和共青团达州市委员会联合会签的《关于接受工读学生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在达州市工读学校建立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基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基地的目标,是有效地教育、矫正、挽救具有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八种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防止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三条  建立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基地,共建单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达州市工读学校、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完成本基地的目标任务。

第四条 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基地的活动原则:1、特殊保护、全面系统原则;

2、军事化管理、封闭式教育、亲人般关怀相结合原则;

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合作原则。

第五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科、侦查监督科,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指派法制室、达州市工读学校指派教务处,为未成年人矫正教育基地的工作开展的对口业务部门,双方各派出二至三名工作人员组建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基地办公室,负责具体开展未成年人矫正教育工作。

第六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

(一)举办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讲座

(二)组织未成年人学生代表观摩典型案例的法庭审判

(三)对达州市主城区的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调研

(四)会同四川文理学院心理协会在学校举办“青少年心理问题专题讲座”,对问题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

(五)对通川区公安分局和达州市工读学校是否按照中共达州市政法委员会、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达州市教育局、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司法局和共青团达州市委员会联合会签的《关于接受工读学生的实施办法》执行予以监督。对工读学生在校学习一定时间是否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能否出校予以监督。

第七条  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的主要任务:

1、严格按照达州市公安局(200938号《关于全市公安机关办理工读学生入学的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工读学生范围,向工读学校输送学生,并做好对所输送学生的后续监督;

2、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每一季度确定专人到工读学校举办法制讲座、案例评析会。

3、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每半年联系监管场所改造好的罪犯一至二名到工读学校现身说法,感召问题少年。

4、每年组织学生代表到劳改场所、看守所、戒毒所参观,进行警示教育一次。

5、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对矫正出校学生,配合学校,主动去函所在派出所和社区,建立跟踪回访帮扶机制。

第八条 达州市工读学校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生参加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举办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讲座

(二)组织未成年人学生代表参与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典型案例的法庭审判旁听

(三)配合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展调研工作

(四)与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一道对问题少年开展帮扶和教育工作。

(五)、派员协助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对无法通知监护人到场的未成年人讯问,参与见证。

(六)、对通川区公安分局移送的违法矫治未成年人行使建档、矫治和教育的权利。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党委会和达州市工读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基地自挂牌之日起实施。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工读学校

 

                 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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