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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签《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 (试行)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4-12-15 13:22:50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区检察院、团区委各内设机构:

为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保护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结合通川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经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通川区委协商,决定建立由团区委派出志愿者参与到通川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机制,现将联合制定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通川区委会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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