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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通川区委员会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 (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2-15 13:22:05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讯问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条 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条件:年满25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在通川区居住的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的人选由共青团通川区委推荐,通川区检察院考察后予以聘用,聘用期限为两年,合适成年人持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统一印制的《合适成年人介入未成年人案件资格证》上岗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1)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包括法定代理人身份不明、未成年人拒绝提供法定代理人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等情况。

(2)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包括法定代理人无法及时到场、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法定代理人拒绝到场等情形。

(3)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有碍侦查的。

(4)其他不适宜通知的情形。

第五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职责是通过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出庭等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抚慰、教育,同时对侵犯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告。合适成年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办案纪律,对案情及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保密。

第六条 两名以上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不能由同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第七条 当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已具备到场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书面通知合适成年人退出刑事诉讼。

第八条  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定期与共青团通川区委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召开联系会议,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九条  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O一三年五月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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