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职能职责
发布时间: 2014-10-27 17:18:06 来源: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点击量:正在读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和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其具体职权是: (1)刑事案件侦查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3)公诉权。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有要求其纠正的权力。对人民法院做出的错误判决和裁决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处罚权。 (6)刑罚执行监督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正确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实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审判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8)行政诉讼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 (9)司法解释权。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这一权力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